Page 6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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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5
一、 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二、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之會議紀錄。
三、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四、 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五、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六、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經紀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
書、任用之分公司經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
書面聲明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情事之書面聲
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第四十八條
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
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 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
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紀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
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
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