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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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9
( 一 ) 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八、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九、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十一、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
十二、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 場地設備概況。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各類書件,若受限於本國法令未能提供者,應檢附相當文件。
第一項及前項書件,依特別情事不能以中文出具或記載者,須附具其中
文譯本;各項文件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外,並應經中華民
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