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643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9


                   ( 一 )  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八、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九、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十一、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
               十二、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 場地設備概況。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各類書件,若受限於本國法令未能提供者,應檢附相當文件。
             第一項及前項書件,依特別情事不能以中文出具或記載者,須附具其中
             文譯本;各項文件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外,並應經中華民
             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驗證。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