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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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五十二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簽署工作者。
二、 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
經驗者。
三、 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保
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
十九款規定之情事。
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第六章 外國經紀人
第五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第五十四條
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第五十五條
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
一、 外國經紀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二、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
文件。
三、 本公司執行業務之重要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
文件。
四、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
公司之文件。
五、 本公司章程。
六、 營業計畫書。
七、 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