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641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7
二十一、 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
經其同意。
二十二、 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但支付
續期佣酬予接續保戶服務人員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 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二十四、 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二十五、 提報業務或財務報表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二十六、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二十七、勸誘客戶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二十八、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二十九、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第五十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 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 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 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
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
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擬具法令
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
第五十一條
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維持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前項工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