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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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65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
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 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
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 ( 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 ) 、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
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者,稽核人員應於查明後函報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
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
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
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 ( 理 )
事會與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
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查閱。另於每年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
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者,應於查
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 ( 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提董 ( 理)
事會報告,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
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
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將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
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
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第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
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
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