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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自行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訂定自行評估訓練計畫,對
於自行評估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
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 ( 理事主席 ) 、總經理及相關人
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附表一 ) ,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於
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銀行應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附表二 ) 。
第三節 會計師查核及法令遵循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
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
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
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
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
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
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
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