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如為有限公司者,本辦法規定須提報
董 ( 理 ) 事會或經董 ( 理 ) 事會決議、負責之事項,向其或由其全體董 ( 理 )
事行之;應提報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者,則提報不執行業務之
股東。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
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
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
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