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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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69
附表
○○ ( 股份 ) 有限公司 ( 銀行 )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 ( 銀行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之內部控制制度,
依據自行評估之結果,謹聲明如下:
一、 本公司 ( 銀行 ) 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 ( 銀行 ) 董 ( 理 )
事會及管理階層之責任,本公司 ( 銀行 ) 業已建立此一制度。其目的係在對
營運之健全性、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之達成,提供合
理之確保。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
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之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
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 ( 銀行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
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 ( 銀行 ) 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三、 ( 銀行或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者 ) 本 公 司 ( 銀 行 ) 係 依 據 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之規定判斷本公司 ( 銀
行 )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依「實施辦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
度判斷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一.控制環境、二.風險評估、三.控
制作業、四.資訊與溝通、五.監督作業。
四、 ( 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億元者 ) 本公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
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之規定判斷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及執行是否有效。依「實施辦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至少有下
列五個原則: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二.風險辨識與評估、三.控
制活動與職務分工、四.資訊與溝通、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
五、 本公司 ( 銀行 ) 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
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六、 本公司 ( 銀行 ) 基於前點檢查結果,認為上開期間之內部控制制度 ( 包括知悉
營運之健全性、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 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
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七、 (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者 ) 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
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或本
法等相關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