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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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71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業務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 101.6.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77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審核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同時代
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特訂定本要點。
二、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以保險招攬業務為限。
三、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機關處
分之紀錄。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四、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
( 一 ) 已依本要點規定建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 二 ) 至少一名董事需具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
資格條件。
( 三 ) 辦理銀行保險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
應包括:
( 一 )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
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 二 )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 三 ) 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 四 ) 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 五 ) 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 六 ) 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 七 ) 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 八 ) 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 九 ) 保戶申訴作業。
( 十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