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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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41
第二十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
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 一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 ) 殘廢給付。
( 三 ) 死亡給付。
二、 給付標準: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均得單獨就其損害項
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請求保險金。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請求權人除得請
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
亦得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殘廢後,因同一事故致成死亡者,請求權人
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二十一條 受害人之失蹤處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失蹤,且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算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請求權人能證明該失蹤之受害人極可能因汽車交通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倘該失蹤人於日後發現生還
時,請求權人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理賠申請手續
請求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一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五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六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