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767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41


          第二十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
             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 一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 )  殘廢給付。
                   ( 三 )  死亡給付。
               二、 給付標準: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均得單獨就其損害項
             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請求保險金。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請求權人除得請
             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
             亦得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殘廢後,因同一事故致成死亡者,請求權人
             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二十一條 受害人之失蹤處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失蹤,且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算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請求權人能證明該失蹤之受害人極可能因汽車交通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倘該失蹤人於日後發現生還
             時,請求權人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理賠申請手續
             請求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一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五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六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