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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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51
一、 認定殘廢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
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 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殘廢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
險人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
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
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
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
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
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
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二、 被保險人已為部份之賠償,其項目符合保險給付標準者,保險人
於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給付請求權人。但請
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 前款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符合保險給付標準之金額,保險人於保險
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款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請求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
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時,保險人應於請求
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五、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
分應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六、 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
承人為請求權人。
第二十條
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
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
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
之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