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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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保險人應定期將理賠案件資料傳輸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
中心。
二、 保險人在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限額扣除已先行給付受害人金額後
之餘額內,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負給付責任,
且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三、 保險人於接到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通知及單據文
件,應於四十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給付之。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
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
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於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
分,於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
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 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
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
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 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
規定辦理理賠。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辦理特別補償基金相關事宜,應依據與該基金所訂定之委任事項
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