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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49
( 二 ) 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任一駕駛人得向其所駕駛汽車以外
其他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數輛汽
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 三 ) 車外第三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
給付。
二、 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
汽車者,請求權人得依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參照前
款規定請求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
補償基金 (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 連帶為給付。
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
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導致人員傷亡,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之保
險人應儘速通知承保其他車輛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以確認有無重
複理賠情形。
第十五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
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
形、受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機關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
保之保險人。
前項之應通知事項得先行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須於五
日內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如前項之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
或其他代理人為之。
理賠申請書應填載下列事項:
一、 保險證號碼。
二、 被保險人名稱。
三、 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已未婚、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
保險人之關係等。
四、 出險時間及地點。
五、 出險原因及經過情形。
六、 對方投保之保險人及其保險證號碼。
七、 受害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傷亡情形、就醫醫院名稱及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