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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四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五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
             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通知或同
             意變更保險契約,亦同。
          第六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之保險給付均單獨就
             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辦理。
             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其項目之等級、金額變更時,對於修正生效日後發
             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第七條
             保險人辦理承保、理賠、代位及批改作業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辦理。

                                第二章 承保作業
          第八條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 汽車種類,包含下列資料:
                   ( 一 )  廠牌型式。
                   ( 二 )  原始發照年份。
                   ( 三 )  排氣量 ( 立方公分 ) 或馬力數。
               二、 使用性質。
               三、 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 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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