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781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55


          第七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公
             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
               一、 未依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提存各項準備金,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
                   處罰鍰總計達五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二、 未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費率計收保費,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
                   罰鍰總計達十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 最近二年違反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除依前二款所為處罰及金額
                   不計外,經主管機關處罰鍰總計達十次以上或其罰鍰總金額達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四、 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之一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 經依前條之規定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後仍未改
                   正其業務或財務狀況,致有礙健全經營本保險之虞。
          第八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
             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
             紙公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
             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
             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前項移轉方案呈報主管機關。
          第九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
             申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
             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