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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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53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86.12.1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400984號令、交通部 ( 86 ) 交
                   路發字第 8686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8條
                 2. 中華民國 90.4.3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0214號令、交通部 ( 90 ) 交
                   路發字第 0001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 94.8.1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56241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400850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
                   新名稱: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4. 中華民國 99.8.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96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850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增訂
                   第 6-1、6-2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3條第 1款附
                   件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一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 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
                   能力者。
               三、 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
                   益者。
          第三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 ) 。
               二、 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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