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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八、 處理警憲機關名稱、經辦人員姓名及電話。
九、 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代理人簽章、填報日期。
十、 事故車輛之牌照號碼。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
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
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
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非
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十七條
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 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
加以拍照、繪圖,以作為理賠之依據。如現場已破壞者,依警憲
機關之肇事處理報告,作為辦理之依據。
二、 向證人及警憲機關查證事故內容,索取證言或洽抄現場圖、筆錄。
三、 查訪事故人員傷亡情形及醫療費用之多寡。
四、 損害係由被保險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致者,應請請求權
人協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五、 損害係由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應請被保險人協助保
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六、 如發現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有不實報告或詐欺行為,應設法取得
事實證據。
七、 理賠人員查明肇事責任後並將肇責比例記載於理算書上,以利統
計作業。
八、 理賠人員查證後應立即填寫出險調查報告,並載明肇事之原因及
其他保險情形。
第十八條
保險人審查殘廢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