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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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 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 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 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 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 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 會計處理程序。
               九、 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 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五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為達到無盈無虧經營本保險之目的,除以
             國內共保方式分散風險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六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間內開始經營,並依第四條
             營業計畫書及本保險相關法令經營。
          第六條之一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
             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 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
                   由低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 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 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 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
          第六條之二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
             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 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 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 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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