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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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 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 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 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 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 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 會計處理程序。
九、 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 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五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為達到無盈無虧經營本保險之目的,除以
國內共保方式分散風險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六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間內開始經營,並依第四條
營業計畫書及本保險相關法令經營。
第六條之一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
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 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
由低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 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 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 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
第六條之二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
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 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 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 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