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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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57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 97.9.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號公告
主旨: 修正「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請求權人為本國人者:
( 一 ) 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向保險人提出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1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 。
( 2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3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4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5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6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2. 殘廢給付
( 1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 。
( 2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3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4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
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在離島地區
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 5 ) 同意複檢聲明書。
保險人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
或至經衛生署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
院,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