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830
802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四、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文件內容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內
容相同者,應註明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內容相同;若有
異動部分,須詳列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
改理由。如其係參考其他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內容者,應
敘明其出處及理由。
送審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
次審查內容之對照說明 ( 相異處應據實劃線 ) 、修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
之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及相關文件,其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其
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五、 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將下列資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險單條款及保
險商品簡介之明顯處:
( 一 )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主管機關核准、核備、備
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文號。
( 二 ) 免費申訴電話。
( 三 ) 個人保險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 四 ) 於保險商品簡介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保險業資訊
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保險商品銷售前應於要保書明顯處列載下列事項:
( 一 ) 要保書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
文號。
( 二 ) 要保書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
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及文號。
( 三 ) 於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保險業資訊公開說
明文件之方式。
( 四 ) 以特殊明顯字體標示下列警語「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
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
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