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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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9
第五條
保險公司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
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第六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
一、 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一 ) 。
二、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
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三、 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二 ) 。
四、 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 發起人等無本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 格式如附
件三 ) 。
六、 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 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 。
八、 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 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 公司章程。
十一、 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 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
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經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許可。
第七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
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