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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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保險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
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
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
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
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
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
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 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 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 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
險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
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