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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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
第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
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四 ) 。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文件。
四、 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 公司章程。
六、 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
七、 股東名冊。
八、 董事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常務董事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 監察人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監察人報告書或會議紀錄。
十一、 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總稽核及法令遵循
主管等重要職員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
十二、 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 發起人無本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 格式如附
件三 ) 。
十四、 股東所認股份逾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時,需填具資金來
源說明表 ( 格式如附件六 ) 。
十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公司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 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 內部控制制度。
四、 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 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