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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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


          第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
             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四 ) 。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文件。
               四、 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 公司章程。
               六、 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
               七、 股東名冊。
               八、 董事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常務董事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 監察人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及監察人報告書或會議紀錄。
               十一、 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總稽核及法令遵循
                     主管等重要職員名冊 ( 格式如附件五 ) 。
               十二、 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 發起人無本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 格式如附
                     件三 ) 。
               十四、 股東所認股份逾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時,需填具資金來
                     源說明表 ( 格式如附件六 ) 。
               十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公司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 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 內部控制制度。
               四、 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 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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