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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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5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
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
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
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