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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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15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1. 中華民國 82.6.30財政部 ( 82 ) 台財保第 82120011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 82.5.19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第十屆第八次監事暨業務
發展委員會委員聯席會議通過
2. 中華民國 84.7.13財政部 ( 84 ) 台財保字第 840374467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 99.3.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70
號函修正全文 9點
4. 中華民國 101.3.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3090
號函同意備查增訂第 10、11點條文
一、 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
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
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
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
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
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
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
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
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