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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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17
( 三)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
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
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
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
期終了翌日起停止。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 四) 「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
復效。復效申請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的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保險契約自
翌日起恢復效力。
( 五) 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
即行終止,若保險契約已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應主動
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 一)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
金的開始年度) ,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
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 二)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
額保險費。
七、 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
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維護你
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
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