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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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五、 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
之保單帳戶價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
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
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 ) 債務人。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 什麼是「受益人」?
( 一 )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代繳保險費。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 本項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文字內容 )
十、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
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
填明。
十一、 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 什麼是「附加契約」或「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
「附約」。「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