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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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13


          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採用一次交付方
                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半年
                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
                可申請變更。
          十四、 什麼是「保單紅利」?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 一 )  保單紅利: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
                     額產生盈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
                     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保單紅利」。
                 ( 二 )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原則上有下列四種,可自行選取。
                     1. 現金給付: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2. 抵繳保費: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3. 儲存生息: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
                       支付。依財政部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 加權平均) 以複利計息。
                     4. 增加保險金額: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以增加保險
                       金額。
          十五、 什麼是「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
                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
                制度,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十六、 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十七、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過去兩年」、「最近兩
                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 )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兩年、五
                年稱之。
          十八、 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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