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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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 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
                     以上?應據實告知 ) 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
                     解除契約 ( 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 ;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能
                     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
                     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 一)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
                         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 二)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
                         參考。
                     ( 三)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 除外責任。
               說明:  ( 一)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
                           一二一條 ) 。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
                           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 。
                     ( 二)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
                         範圍,可以參閱。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 一)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
                         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
                         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二)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
                         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
                         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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