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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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四節 其他
          六十、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若有包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者,其保險單條款
                應完全參照「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單條款
                文字,並應將所承保業務納入政策性住宅地震之共保業務。
          六十一、 海外遊學業履約保證保險應提供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
                   載明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單號碼、承保範圍、保險期間、保
                   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賠償上限、保險人服務電話,且應增列相關說
                   明,例如每一參加遊學人員,可以申請理賠之金額,以實際遭受
                   損失之遊學費用為限、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
                   金額之加總不超過保險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所有參加遊學人
                   員之遊學費用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時,僅能按
                   比例獲得賠償等。
          六十一之一、 保險商品不得以不符合對價之方式刪減承保範圍或納入除外
                       不保事項,以達減價之目的。

                                  第四章 附則

          六十二、 財產保險業報送人身保險商品或其保障內容含有傷害保險、健康
                   保險之保險商品時,除另有規定外,準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十三、  ( 刪除 )

          ※ 附表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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