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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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九、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
付之限制。
說明: ( 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
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 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
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一 )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 二 )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 三 )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 四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
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
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
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
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