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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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21


                   2. 投資型人壽保險:
                     ( 1 )  ○○○○變額壽險。
                     ( 2 )  ○○○○變額萬能壽險。
                     ( 3 )  ○○○○投資連 ( 鏈 ) 結型保險。
               ( 二 )  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 三 )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 四 )  年金保險:
                   1. 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 年金保險。
                   2. 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 五 )  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
                   1.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2.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保險業 ( 如○○人壽或○○產
               物 ) 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
               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 ( 後 ) 酌加冠年
               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
               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時敘明理由。
          三、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光碟乙份送交勞動部,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依據本準則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
               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
               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
               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
               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 一 )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 詳附表一 ) 。
               ( 二 )  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 詳附表二 ) 。
               ( 三 )  保單契約條款 ( 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 。( 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
                   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條款,
                   以光碟檢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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