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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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四 )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 ( 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一,另
同時檢附以word或excel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
( 五 )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 詳附表三 ) 。(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
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其
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
( 六 ) 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 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准
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 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如附
表九。
3. 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 七 )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 詳附表五 ) 。
( 八 ) 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
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
辦法 ( 若非初次辦理者,以光碟檢送 ) 。
( 九 ) 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 利潤衡量指標。
2. 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3. 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等
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內容詳附表六 )
4. 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益兩平
業務量。
5. 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與
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 人壽保險商品 ( 非投資型 ) 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五
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
訊揭露規範 ( 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
一二四一六號令 ) 附件之方式二計算之數值。( 以光碟檢送 )
( 十 ) 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 ( 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
人員共同簽署 ) ,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畫並敘明理由者 ( 內容須
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