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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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23
( 十一 ) 風險控管說明書 ( 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風險控
管相關人員共同簽署 ) 。
( 十二 ) 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 ( 含 ) 時,
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書 ( 本聲
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 及該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由精算人員簽署 ) 。
( 十三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資標的說明書 ( 以光碟檢送 ) 。
( 二 ) 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 以光碟檢送 ) 。
( 三 )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詳附表七,以光碟檢送 ) 。
( 四 ) 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
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五 ) 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 ( 以光碟檢送 ) 。
( 六 )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
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 以光碟檢送 ) 。
( 七 ) 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提供避險策略、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
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名稱、信
用評等、風險控管措施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管理
措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
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商
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同意
變更通知書。
( 二 )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 三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 四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
以pdf檔案格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