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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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23


          ( 十一 )  風險控管說明書 ( 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風險控
                管相關人員共同簽署 ) 。
          ( 十二 )  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 ( 含 ) 時,
                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書 ( 本聲
                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 及該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由精算人員簽署 ) 。
          ( 十三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資標的說明書 ( 以光碟檢送 ) 。
          ( 二 )  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 以光碟檢送 ) 。
          ( 三 )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詳附表七,以光碟檢送 ) 。
          ( 四 )  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
               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五 )  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 ( 以光碟檢送 ) 。
          ( 六 )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
               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 以光碟檢送 ) 。
          ( 七 )  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提供避險策略、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
               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名稱、信
               用評等、風險控管措施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管理
               措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
          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商
               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同意
               變更通知書。
          ( 二 )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 三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 四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
          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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