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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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一 )  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同意
               該商品之發行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經中央銀行、本會或櫃買中心核准後始得
               辦理者,應另檢附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
               應於開辦後向中央銀行申請備查或向本會或櫃買中心申報者,應另檢
               附中央銀行備查函或相關申報文件。
          ( 二)  該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三 )  該商品之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產品說明書
               及客戶須知,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且於國內證券市
          場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
          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  中央銀行同意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同意函、櫃買中心同意該
               債券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及該債券向本會申報生效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  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三 )  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明書,
               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 四 )  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明文件。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者,
          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  本會核准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屬外
               幣計價者,應另檢附櫃買中心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及交易之同意函。
          ( 二)  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三 )  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或共同信託基
          金受益證券,應另以光碟檢附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該等基金符合投資型
          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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