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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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83.6.28財政部 ( 83 ) 台財保字第 8320542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條
2. 中華民國 84.7.15財政部 ( 84 ) 台財保字第 842030943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10、12、14、15、21、22、3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87.2.9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62402685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
12、20、26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89.12.20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751352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13、17、29、3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5. 中華民國 90.5.31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0484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1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91.8.22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003號令修正發布第 2、26∼
28、31條條文;並刪除第 25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97.1.1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86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外國保險業許可
標準及管理辦法;新名稱: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8. 中華民國 98.2.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2311號
令修正發布第 6、9、25條條文;增訂第 27-1∼ 27-7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
二章名
9. 中華民國 106.4.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9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 108.5.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3441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11、23、24、27-3條條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
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 ( 以下簡稱負責人 ) 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
家或地區。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