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855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27


          六、 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員,本其
               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聲明書中簽署,確
               認所送審商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應注意事項。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同。
          七、 保險商品銷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相關標示,並於銷售前確實檢視:
               ( 一 )  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
                   1.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 1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 2 )  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
                        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
                        法令文號及日期。
                     ( 3 )  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
                        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 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3. 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
                     稱、文號及日期,該文號及日期之列載準用本項第一款第一目
                     規定。
                   4. 免費申訴電話。
               ( 二 )  於要保書標示下列資料:
                   1. 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 1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 2 )  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
                        文號及日期。
                     ( 3 )  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
                        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 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
                     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