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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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
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
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2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 3 ) 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 保
險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 保險商品未提
供契約撤銷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三 ) 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應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
說明文件之方式,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
字體印刷。
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審查通過之保險商品,準用前項規定。
八、 保險業經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商品 ( 含部分變更之商品 ) 或依本準
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之保險商品,應依本準則第
十八條之規定,於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送
審內容相符之聲明,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
九、 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
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
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於停止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
停止銷售原因及日期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備查,並自停止銷售
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
第二章 基本事項
十、 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式,及第
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
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