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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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七三之三、 保險公司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原則:
( 一 ) 實物給付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但以被保險人
身故作為給付條件者,不在此限。
( 二 ) 實物給付應與所連結之保險事故有關,並以提供醫療服
務、護理服務、長期照顧服務、健康管理服務、老年安
養服務、殯葬服務,及為執行前述各項服務所需之物品
為限。
( 三 ) 得採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設計。
前項第三款所稱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係指下列方式
之一:
( 一 ) 保險範圍同時涵蓋多項保險事故之保險商品,部分保險
事故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
( 二 ) 同一保險事故,部分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
一七三之四、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除應依其商品性質參考各
該險種示範條款辦理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 實物給付內容之規格。
( 二 ) 實物給付涵蓋之地區。
( 三 ) 實物給付內容異動時 ( 例如:變更所提供物品之品牌、
變更服務提供機構 ) 之通知方式,並應確保變更後之實
物給付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規格。
( 四 ) 無法依約提供實物給付,或提供之實物給付內容規格低
於保險契約約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 ( 無論給付選擇方式
或有條件變更方式 ) ,該處理方式並應提供受益人合理
之補償。
( 五 ) 要保人因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單借款或減額繳清保
險影響實物給付內容時之處理方式。
保險公司應提供第一七三點之五第一款之實物給付說明書予
要保人,列為保險契約之其他文件。
一七三之五、 保險公司送審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除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實物給付說明書,其中應包含:
1. 實物給付之內容、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
2. 有辦理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者,其廠商資料及評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