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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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七三之三、 保險公司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原則:
                       ( 一 )  實物給付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但以被保險人
                           身故作為給付條件者,不在此限。
                       ( 二 )  實物給付應與所連結之保險事故有關,並以提供醫療服
                           務、護理服務、長期照顧服務、健康管理服務、老年安
                           養服務、殯葬服務,及為執行前述各項服務所需之物品
                           為限。
                       ( 三 )  得採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設計。
                       前項第三款所稱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係指下列方式
                       之一:
                       ( 一 )  保險範圍同時涵蓋多項保險事故之保險商品,部分保險
                           事故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
                       ( 二 )  同一保險事故,部分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
          一七三之四、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除應依其商品性質參考各
                       該險種示範條款辦理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  實物給付內容之規格。
                       ( 二 )  實物給付涵蓋之地區。
                       ( 三 )  實物給付內容異動時 ( 例如:變更所提供物品之品牌、
                           變更服務提供機構 ) 之通知方式,並應確保變更後之實
                           物給付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規格。
                       ( 四 )  無法依約提供實物給付,或提供之實物給付內容規格低
                           於保險契約約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 ( 無論給付選擇方式
                           或有條件變更方式 ) ,該處理方式並應提供受益人合理
                           之補償。
                       ( 五 )  要保人因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單借款或減額繳清保
                           險影響實物給付內容時之處理方式。
                       保險公司應提供第一七三點之五第一款之實物給付說明書予
                       要保人,列為保險契約之其他文件。
          一七三之五、 保險公司送審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除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實物給付說明書,其中應包含:
                           1. 實物給付之內容、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
                           2. 有辦理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者,其廠商資料及評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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