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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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47
( 十三 ) 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有關保險給
付、投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處理。
( 十四 ) 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的適用 ) 。
( 十五 )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十六 ) 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十七 ) 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含評價日之決定)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一六九、 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之年金給付金額為變動時,年金給付保證期
間未支領年金餘額若辦理提前支領,其未支領年金餘額之計算標
準應予明確規範。
一七○、 要保人若未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周年日。
一七一、 投資型年金保險固定年金式商品,年金開始給付後,責任準備金
提存之預定利率,應按「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
調整精算公式」辦理。
一七二、 ( 刪除 )
一七三、 ( 刪除 )
第十一之一章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一七三之一、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係指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公司以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以履行保險給付責任者。
一七三之二、 保險公司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一 ) 給付選擇方式
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得自行選擇
以實物給付或現金給付方式受領保險給付。
( 二) 有條件變更方式
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除保險契約約定之
特殊情形改採現金給付外,受益人應以實物給付方式受
領保險給付。
保險公司採前項第二款有條件變更方式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
商品時,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文件中就改採現金給付之特殊情
形提具合理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