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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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一、 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 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三、 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於限期內增資者。
五、 增設之分公司其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
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者。
六、 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
求者。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第十六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 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 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 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 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 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 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 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