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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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四、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
                   文件。
               五、 本公司章程。
               六、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
                   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七、 在本公司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決策之本國負責人姓名、國籍、職
                   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八、 預定負責人之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九、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度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
               十、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本國保險法規。
               十一、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十二、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出具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之證明文件。
               十三、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缺失尚未改善之證明文件。
               十四、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若受限於本國法令未能提供者,應檢附相當文件供參。
             前二項書件,依特別情事不能以中文出具或記載者,須附具其中文譯本;
             各項文件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並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
             簽證。
             第一項書件或其他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
             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第十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匯入營
             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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