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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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學生輔導法》開創學校輔導工作的新紀元


                    為使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以協助學校及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我國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公布《學生輔導法》,共計 24 條,並制定了《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學生
               輔導法》的立法有著重要的意義,讓學校輔導工作之三級體制更完備,明示學生輔導工作職

               責。並以學生為核心,廣納學生生態系統中的輔導人力資源,如:家長、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與其他教育系統,強化校內外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合作。此外,更設置轉銜輔導及服務,使

               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讓學生受到輔導資源照顧與保護。《學生輔導法》的制
               訂是我國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亞洲地區制定學校輔導體制專法之首創,

               亦為我國學校輔導工作開啟新紀元(教育部,2014 )。





                壹  《學生輔導法》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在《學生輔導法》立法之前,學校輔導工作的法源散見於各相關的教育法規之中,因不同

               教育階段由不同法規所規範,故制度與推動方式分歧,缺乏統一作法。《學生輔導法》的重要

               意義在於其為「學校輔導工作的專法」,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
               我國學生輔導體制得以完整建立,讓學生由小(國小)到大(大專校院)的輔導服務得以延續、

               不因畢業而中斷。除專業輔導人力的增置,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的規範也更加明確,如學生

               輔導諮詢會與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的設置,輔導工作範疇包括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

               服務、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等之學生
               輔導經費優先編列,乃至於學生輔導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亦有較為明確的規範等。以下

               為《學生輔導法》重要概念之相關法規:

               一、明確制定輔導組織架構


               (一)學生輔導諮詢會

                    《學生輔導法》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

               會,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協調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

               工作,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課程教材活動等規劃研發,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二)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法》第 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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