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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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

               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三、明訂學校輔導工作人力配置與工作內涵


                    《學生輔導法》第 7 條:「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
               生輔導法》第 12 條:「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

               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至於輔導教師員額,《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

               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專業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則見《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

               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

               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此外,《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也明文規定國

               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專業背景資格。

               四、強調輔導專業人力之培訓與進修


               (一)輔導人力晉用資格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 3 條,輔導人力意指:


                    1.  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
                      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2.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
                      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另外,《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款也將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具體界定為「各

               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


               (二)輔導專業培訓管道與在職進修時數

                    《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針對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培訓與在職進修時數規定如下:「各

               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

               在職進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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