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P. 25

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

               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                                                             第一章

               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
               程至少十八小時。」並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具體規範研習內容。
                                                                                                                     緒論


               五、明訂專任輔導教師排課規定
                    《學生輔導法》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

               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

               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六、強調輔導專業倫理


                    《學生輔導法》第17 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

               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除於第 15 條第 2 款明文定義專業倫理之意涵外,並於第 9 條與

               第 10 條進一步規範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保存與銷毀之具體處理原則。


               七、明確規定輔導設備與資源

                    《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

               動學生輔導工作。」

               八、明示輔導工作經費之優先編列


                    《學生輔導法》第 20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
               經費,並專款專用。」


               九、建立各教育階段學生之轉銜服務機制

                    《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教育部於 104 年公布《學生轉

               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具體落實轉銜輔導服務機制。












 11                                                                                                              12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