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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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
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 第一章
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
程至少十八小時。」並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具體規範研習內容。
緒論
五、明訂專任輔導教師排課規定
《學生輔導法》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
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
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六、強調輔導專業倫理
《學生輔導法》第17 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
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除於第 15 條第 2 款明文定義專業倫理之意涵外,並於第 9 條與
第 10 條進一步規範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保存與銷毀之具體處理原則。
七、明確規定輔導設備與資源
《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
動學生輔導工作。」
八、明示輔導工作經費之優先編列
《學生輔導法》第 20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
經費,並專款專用。」
九、建立各教育階段學生之轉銜服務機制
《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教育部於 104 年公布《學生轉
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具體落實轉銜輔導服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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