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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
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並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及其他有關學生 第一章
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三)學校輔導單位及人員
緒論
1. 《學生輔導法》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
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並於《學生輔導法施
行細則》第 5 條對「學生輔導專責單位」給予明確職責規範。
2. 《學生輔導法》第 9 條:「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
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四)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生輔導法》第 4 條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學生
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支援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的輔導工作,
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及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
源等服務。
二、明訂三級輔導工作內涵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
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並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針對介入性與處遇性之學
生輔導工作執行,提供更具體作為建議。
(一)發展性輔導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
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
針對經前項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
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
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
針對經前項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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