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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二節 學校輔導工作的合作機制
第三章
《學生輔導法》第 7 條規定:「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
助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以下即介紹校內各個輔導
學校輔導人力的工作內涵與合作內容
相關委員會的運作情形,及輔導室與各處室的合作內容。
壹 學校輔導相關委員會的運作
校內由輔導處(室)統籌負責的輔導相關委員會,依據各縣市規定及各校任務編組有所不
同,本節介紹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家庭教育委員會,分述如下:
一、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是校內推動輔導工作的主要決策委員會,其組成成員及運作方式請詳
見本手冊第二章第一節說明。
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特殊教育包含「身心障礙教育」與「資賦優異教育」兩大類,各校可能成立的特殊教育班
級包括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等形式。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另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亦規定學校
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聘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擔任委
員,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乙次。會議討論事項可包括: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申請輔導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
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
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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