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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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入性輔導
1. 當受輔學生有排課、補救教學、成績計算等需求時,可邀請教務處人員參與輔導會議,
提供相關意見。
2. 提供有關中輟學生復學之輔導事項,例如:課業補救教學。
3. 教務處可主動向輔導人員或導師提供各式經濟弱勢學生相關獎助學金、補救教學及課後
照顧等申請資訊,以利他們協助經濟弱勢之受輔學生。
4. 教務處針對特殊學生進行導師、班級、教室、課務或教材等之適配性安排。
例如:拒學學生、身體病弱學生的師資安排、補考制度;視障學生的放大試卷、教科書;
學障學生的評量調整;和所有特教學生之作業抽查、成績評量調整等事宜,皆需要與教
務處討論出妥善方案。
(三)處遇性輔導
1. 教務處可協助需接受校外專業人士(如: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辦理請假。
2. 教務處可邀集各處室訂定不適任教師之輔導方案,提升教師輔導及特教專業知能。
3. 教務處(主任及相關組長)可參與為受輔學生召開之跨專業個案會議。
二、與學務處合作
(一)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
為營造友善校園,親師生共同維護環境設備,學務處在制訂與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時,可透過以下方式與輔導處(室)合作:
1. 定期召開學輔聯繫會議:視各校需求召開(可考慮每學期 2 次),由學務處與輔導處(室)
輪流召開。期初會議可以就重大行為問題學生、受輔學生名單與現況進行交流,並且討
論合作處遇策略;期末會議則可進行輔導成效評估,並討論寒暑假期間之追蹤輔導策略。
2. 與輔導處(室)合作,共同開發可降低學生管教問題再發率的介入策略:
(1 )首先了解彼此的工作職掌,並建立共識與信任關係。
(2 )針對學生違規行為宜先由學務處依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若學生具有導致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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