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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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學生權益與輔導工作專業倫理
專業倫理是針對各領域專業人員所訂定之基本行為規範,反映各專業之價值所在,揭示負
責任的專業行為與態度。《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敘明,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應謹守專業
倫理,以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因此本節擬從學生權益、輔導人員責任及學生申
訴三方面進行輔導專業倫理相關說明。
壹 學生權益
學生權益包含了學習權、自主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公平待遇權及隱私權。
一、學習權:學生在學校有獲得學習成長的權利,學校應提供必要學習輔導計畫及合適資源,
協助學生提升學習動機、獲得學習方法及提升學習成效,並能應用於就學適應與生涯適性
發展。
二、自主權:自主權包括知後同意及選擇權。對於學校安排的輔導措施,學生有了解其目的、
內容、可能的獲益及其限制的權利;有選擇參與與否、退出或中止的權利,輔導人員在執
行輔導措施時,應先向學生說明輔導措施的具體協助為何,讓學生了解並尊重其選擇;惟
若有自傷、傷人危機,或損及自己或他人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等特殊或
危急情況下、或依《性侵害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令
規定需先行介入之情事發生時,輔導處(室)可依專業判斷先行介入,事後應使學生、父
母或監護人了解輔導介入之目的與內涵、可能的獲益與限制。
三、受益權:學生有從學校各項活動及輔導工作中受益的權利。在規劃學生輔導工作時,應
從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獲得最佳生活適應,以學生最佳利益考量相關輔導工作的
規劃。
四、免受傷害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維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善盡保護責任,避免在執行
輔導工作的過程中,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例如:通知學生到輔導處(室)時,應避免使用
全校廣播;因故需轉換輔導人員時,應事先向學生說明清楚原因,避免學生產生被輔導人
員拋棄之感,造成傷害。
五、公平待遇權:學生有接受公平對待的權利,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尊重學生的文化背
景,不因其個人特質、學習表現、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社經地位、宗教信仰、
性取向、種族或特定文化族群而有差別待遇。
六、隱私權:隱私權為個人對私領域的自主權利,是保護自己的機制,輔導人員應維護學生隱
私權,避免學生資訊不當揭露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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