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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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基隆市國中小學校協助學生在校用藥家長委託書
第十章
本人子女 因在校時間有服藥之需求,本人無法親自處理,故委託
國(中/小)老師或輔導人員於 學年度(上、下、全)學期協助孩子遵從
常見校園輔導案例
醫囑服藥,若因用藥發生任何情事,本人願意負全部責任。
委託人(監護人):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規補給站:和精神疾病學生息息相關的法律權益
一、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頒布之《精神衛生法》
◎ 第 8 條 建立社區照顧體系: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
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
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 第 10 條 推動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
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各級主管機
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
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與
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
◎ 第 22 條 精神病患之權益保障: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
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二、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頒布之《特殊教育法》
◎ 第 19 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
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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